专家意见:因该房屋是由于男、女双方结婚且女方将一套35平方米房屋退给单位而取得的。虽然,男方以购房人登记并支付了公积金,但这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该房屋产权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。所以,男方要求是不合理的,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。如男、女双方确已感情破裂,一致同意离婚,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,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。因此,女方及其孩子不仅依法能得到部分房屋产权,而且可适当多分,以保护妇女、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(《解放日报》3.31李小华文)